金固股份日前公告称,因定增事项中向认购方承诺保底收益,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孙锋峰、孙金国、孙利群于10月10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据浙江证监局调查发现,孙锋峰、孙金国、孙利群作为金固股份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在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分别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对其承诺保底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1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2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38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9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孙锋峰、孙金国、孙利群分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