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齐翔腾达公告称,因信披违规,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成聚(现任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黄磊、董秘张军等责任人均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据山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齐翔腾达存在2020年及2021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数据不准确的问题。
2020年9月,齐翔腾达全资控股的广州齐翔与上下游公司进行了尼龙颗粒的采购销售业务,2020年9月、2021年1-5月,广州齐翔与上下游公司进行了苯乙烯的采购销售业务。其中,2020年采购金额为3.83亿元、销售金额为3.83亿元的尼龙颗粒交易以及2020年采购销售金额为1亿元、2021年采购销售金额为1.77亿元的苯乙烯的交易缺少商业实质,广州齐翔确认了收入、成本,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4.83亿元、营业成本4.83亿元,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77亿元、营业成本1.77亿元,使得齐翔腾达2020年及2021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此外,齐翔腾达还存在供应链贸易业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2020年、2021年,齐翔腾达控股的淄博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广州齐翔,通过两家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与上下游进行了乙二醇、精对苯二甲酸的交易,相关交易占公司境内供应链业务比重较高。2022年2月16日,深交所向齐翔腾达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就供应链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主要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政策、结算模式、信用政策、实物流转、资金流转等问题做出说明,并对外披露。公司在2月24日发布的关注函回复中,未按要求充分说明上述业务的实物流转等具体业务模式,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齐翔腾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2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成聚、时任财务总监黄磊、董事会秘书张军作为责任人,均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9条、《办法》第52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齐翔腾达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成聚、时任财务总监黄磊、董事会秘书张军等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齐翔腾达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