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丰消行罚决字﹝2023﹞第300195号)显示,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未进行内部防火检查,被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罚款2.7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6月14日。
2023年5月22日,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王雷、李鹏对位于丰台区花乡奥莱村04109的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进行防火检查,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为nike china holding hk limited全资子公司。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十)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