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统筹安排下,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挂牌规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进行了修订,于2023年2月1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股票挂牌规则》在总结前期审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要求对挂牌准入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
首先,与北交所和新三板创新层做法保持一致,调整不符合合法合规经营条件的刑事犯罪范围和重大违法行为范围。刑事犯罪范围明确为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5类犯罪。重大违法行为范围明确为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同时,在规则中明确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监管要求与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
此外,构建“1 5”的多元化财务标准体系。针对新经济领域、基础产业领域的申请挂牌公司,设置“研发投入-专业投资”“做市-发行市值”等要求,并适当放宽每股净资产、经营年限要求。对于上述领域外的申请挂牌公司,有针对性地制定了5套财务标准,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营收增长率/现金流”“研发强度”“研发投入-专业投资”“做市-发行市值”等(满足其一即可)。
据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挂牌条件优化整体保持了原有五项基本条件和适用标准,并结合市场形势变化和监管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合法合规经营、业务明确、持续经营方面的具体要求,突出对创新企业的精准包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具有一定研发投入或资本认可度的企业,未设置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规模指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新经济、产业基础等国家重点支持领域企业的每股净资产、经营年限要求,实现对发展阶段更早、规模更小的多种类型创新企业的支持。对于创新基础较为薄弱的传统行业中小企业,可选择净利润、营业收入标准,具体指标设置考虑了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的规模特征,充分支持传统行业中小企业在夯实经营质量基础上实现转型升级。经测算,优化后的财务标准,能够满足大多数后备挂牌企业及各地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群体的挂牌需求。
《定向发行规则》修订主要是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要求对审核程序进行了调整,同时优化部分制度安排,进一步凸显定向发行小额、快速、灵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谈及本次改革对股票定向发行制度的创新,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次改革从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角度出发,对定向发行制度进行优化。授权发行方面,将该制度拓展至超股东人数200人公司,并配套简易程序,进一步压缩审核时限;推出分期发行制度,针对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200人的不确定对象发行,规定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发行的函后,可在十二个月内分期发行,适应中小企业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需求。
据介绍,除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件业务规则外,全国股转公司还将配套修订股票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细则、指引、指南,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切实落实交易场所审核职责。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将结合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