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晚间,新元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原告)因与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或“被告”)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于近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月13日收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公司起诉联想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已决定登记立案。
据了解,2021年4月15日,新元科技与联想就存储设备及配套货物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除非公司同意迟延交付或双方另行约定,产品的最晚交付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联想支付4044.8万元的预付款,直至合同约定的2021年5月31日履约期满,被告仍未履行义务,公司多次联系沟通,并于2021年6月25日又支付合同价款2844万元;被告仅在2021年6月26日交付价值3160万元的设备。此后被告一直无法将剩余设备发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影响。原告于8月26日、9 月29日连续两次向被告发出催告函。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因被告迟延交付设备的,被告需按照已付未交产品的货款每日0.04%向原告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如迟延交付超过7日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联想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返还应交未交产品部分的已收款项,并向公司支付逾期未交产品款项20%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的迟延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联想应当返还应交付未交付设备部分的已收款项3728.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7468.04万元。
新元科技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合同款3728.8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468.04万元;依法判令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标的额合计11196.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