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22日透露,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制度层面上取消了回收企业数量控制的要求,有利于各种资本,包括民间资本的进入。
国新办22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会上有记者提问称,国务院常务会议这次通过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主要解决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存在的哪些突出问题?
王炳南指出,这次修订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存在的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重点要解决回收拆解环境污染问题,由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油、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新《办法》要求,必须要进行安全规范的处理。过去长期以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着技术水平较低的问题,造成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隐患,新的《办法》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环保设施、设备和操作规范等方面都提出了强制性的标准和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了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将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关于解决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王炳南表示,新的《办法》规定,部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循环利用条件的,允许再制造再利用,这打开了一个法律方面的通道,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中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要求。但是原《办法》规定“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要求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都要进行回炉。新的《办法》对再制造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
谈及监管力度的问题,王炳南指出,报废机动车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必须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最严格的标准进行管理。新的《办法》通过进行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认定书等手段,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拆解企业进行处理。针对日常监管比较薄弱的问题,新的《办法》规定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引入信息技术手段等监管措施。同时,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衔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王炳南强调,新《办法》解决了民间投资进入壁垒问题。原来《办法》要求设立回收企业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地市只设立了一家回收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客观上造成了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也限制了一些民间资本的进入,回收企业也缺乏升级改造的动力。新的《办法》在制度层面上取消了数量控制的要求,有利于各种资本,包括民间资本的进入。同时,原《办法》已经出台了17年,部分条款与近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衔接,在新的《办法》里做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