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芯源微披露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高新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汪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因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对上述判决结果提出抗诉,被告人亦未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该《刑事判决书》已正式生效。
回溯前情,2022年10月27日,芯源微曾披露收到商业秘密维权赔偿金的公告,称由公司离职员工作为主要股东发起创立的某公司生产的涂胶显影设备主要用于化合物半导体、led等小尺寸领域,产品类型及下游客户与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芯源微发现该公司所售部分机台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已于2020年10月向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报案并于当年12月获得受理,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8月,沈阳高新法院一审开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期间,该公司主动与芯源微接洽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约定,该公司就其侵犯芯源微商业秘密的行为自愿作出现金赔偿共计6000万元,将分四期支付且各期均附达成条件。截至该公告披露时,前两期4000万元赔偿金已经支付,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体现为“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公司2022年度损益。
“为避免商业秘密被侵犯,一些高技术企业会与员工依法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有不愿具名的市场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在收到前两期的4000万元赔偿金后,今年1月31日,芯源微披露的商业秘密维权进展公告也让涉事的对方单位浮出水面,芯源微当时称收到沈阳高新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对被告单位宁波润华全芯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润华全芯微”)及王某、周某等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一审判决。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诉,该《刑事判决书》已正式生效。
在上次判决作出后,芯源微此次所收到的判决书是对另案处理的嫌疑人汪某的判决,这也意味着本次商业秘密维权所涉刑事案件已全部审理终结。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胡明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
对于此次事件的影响,芯源微在公告中称,考虑到宁波润华全芯微及相关当事人违法泄露、使用公司商业秘密,但并未对外公开上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泄密范围得到有效控制,未对公司造成进一步负面影响。此外,宁波润华全芯微产品主要面向化合物半导体、led等小尺寸领域,而公司产品可全面覆盖前道晶圆加工、后道先进封装及小尺寸等多个领域,且宁波润华全芯微及相关当事人违法泄露、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时点距今已有几年时间。在此期间,随着芯源微机台技术工艺等级的提升和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公司已在原技术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优化升级,公司机台目前在用的相关技术相比之前更加先进,上述侵权事件也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芯源微在公告中还表示,根据法院对两起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因《刑事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第三期1000万元和第四期1000万元赔偿金所附条件未达成,宁波润华全芯微未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将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度损益。